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公司所有收入必须上缴财务部一管
理,严禁“收入不入账”,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较多时,应及时送存
银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
失。
第二条 正常开支借用的现金,必须明确用途、数额并经单位领导核实批准后方
可办理。各类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一周内结算还清,超出半个月未还者,从
个人工资及补贴中扣回。
第三条 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
准借用现金。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四条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替其它单位或个人套
收现金,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第五条 加强支票管理,原则上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
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六条 各部门借用支票,必须按报销金额的审批权限审批。借用支票一周内必
须报账清还,未还者不得再借用。借用支票者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外单
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支票。
第七条 出纳人员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必须每周及时同银行核对账务,每
月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查清每笔“未达账项”的来龙去脉。
当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在下月10日前处理完毕。
第八条 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签分管制度。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财务负
责人名章须分别管理,禁止一人管理。
第九条 出纳、会计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为公司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润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5年8月27日